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因此簽訂后取消執行的買賣合同等未履行的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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